近日,经天津市委批准,天津市纪委严肃查处了天津市委委员、天津市医药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建津(正局级)严重违纪案件。张建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是一起无视党纪党规、变换花样搞“四风”的典型。(12月22日 中国纪检监察网)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反四风、八项规定出台之后,一些官员感到非常不适应,但是却又不能公然违抗,无视规定的存在,于是便搞起了“暗箱操作”。原天津市委委员张建津在单位会议室搞饕殄盛宴,请名厨,做大餐;用矿泉水瓶装茅台带入饭局,要喝出“档次”。其如此顶风作案,除了自身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无视中央相关规定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制度未能跟上形势,让张建津有制度漏洞可钻。
一是相关制度规定细则不够严密。一些规定的出台只是传达了一些指导性的精神、意见,但是却未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于无细则,文件规定再从中央传达到地方,会更具“天高皇帝远”的意味。所以,在地方规定具体的实施细节的可操作性很大,即便不是公然违抗,也会有相当多的“打擦边球”的行为发生。
二是相关制度规定的监督薄弱。虽然说一些规定实施细则并不非常细致,但是指导精神、意见就在那里,如果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精神、意见行为,可不会出现大差错,但监督力量的薄弱却将这一切化为“一纸空谈”。正如张建津的行为,矿泉水装茅台,并不是无人知晓,酒店服务员知,同桌的其他官员、老板知,只是他们出于各种原因,瞒而不报。纪检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群众监督视而不见,还不让张建津有机可趁。
三是违反相关制度的惩治力度不够。相关惩治力度也算是官员违规违纪的“犯错成本”,如果犯错成本小,比如被约到纪委办公室谈笑风生的提醒,或者只是一次小小的警告,当然不会引起一些官员的重视。而只有“动真格”的惩治,比如通报批评,直接与考核奖或者职务晋升挂钩,甚至更为严重的降级、撤职等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力。
所以,矿泉水瓶装茅台,喝醉了官员的作风,但是千万别“醉”了制度。制度正如一把高悬的利剑,是规范、惩治官员作风行为之根。(来源:网络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