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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贪官受贿百万,岂能拿“原则”说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04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648

  他受贿时间不长,只有四年;受贿币种不少,有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币;受贿数额不小,合计超过900余万元。四年间他受贿900余万元,但他是一个“有原则”的人:不熟悉人的钱他不收,事没办好钱一定退——海南省澄迈县县委常委、副书记卢勇。(10月29日,中新网)

  据报道,卢勇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贿款合计超过900余万元。2014年1月28日,卢勇被海南省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2015年9月11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对卢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但他是一个“有原则”的人:不熟悉人的钱他不收,事没办好钱一定退。笔者不禁感叹,贪官受贿百万,岂能拿“原则”说事?

  其实,官员“受贿讲原则”是个黑色幽默。因为原则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一般都用在正义、正确的事件上,一件原本就错误的事件,还能在里面抛出“原则”来吗? 卢勇的原则是自我设定的受贿原则,不熟的人送的钱不收或者不全收,收了钱为办成事,必须退钱,收钱的同时还捐钱。做人做事有原则本来是好事,可惜,这是卢勇在受贿方面的“原则”,不是对工作、对人民的负责,只是这只是贪污受贿的另一个借口罢了。

  从原则上看,卢勇的确是很“耿直”的人,办不好事不收钱,或者这也是无人举报的原因。但笔者认为,卢勇的“原则”实在是荒唐之举。“事没办好钱一定退”这句话是当今众多培训班的标语,想不到卢勇也打起了这样的包票,一来突出自己的“负责”,二来彰显出自己的“清高”。但是,卢勇设定的受贿原则也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或许是寻求暂时的心理安慰,或许是想待到东窗事发之后,有狡辩的借口。

  众所周知,党纪国法不会讲这样的原则,党纪国法只讲法律。只要触犯了法律,无论什么理由都应受到相应的惩处,不会因为个人的耿直与否而免于处罚。因此,卢勇的“原则”是掩耳盗铃的表现,更是虚幻的。因为受贿就是受贿,没什么办事拿钱之说,收钱后退钱也不能抹掉自己受贿的行迹,而捐款只是为了掩人耳目,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消除自己心中的不安。

  笔者认为,卢勇的受贿原则也正好反映出了其内心的纠结。他自知贪腐是件违法乱纪的事情,但是却抛不开、逃不掉“金钱的诱惑”,根本收不回“伸出去的手”,于是便自我设定各种受贿限制,来救赎内心的谴责,甚至还做出了“边收钱边捐钱”的举动,似乎做了“好事”,心灵就能够安稳一点。其实,只有经得起权和钱的诱惑,坚定自我意志,坚持走正道,一心为人民服务,才是真正的人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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