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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临萍:自媒体与传统媒体应承担相同的转载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3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700

人民网北京10月23日电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维护网民合法权益 依法惩治网络侵权”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杨临萍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在媒体上发言应当像前互联网时代一样文明、有礼、克制,也就是中国传统的“温良恭俭让”,网民所说的转载需要承担责任就扼杀了言论自由,显然是错误的。

互联网时代与前互联网时代一样,只不过传播的媒介发生了变化,互联网更普及、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与传统媒体时代如果有不同的话,就是专业媒体的门槛和界限在降低甚至逐渐消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自媒体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互联网世界只是现实世界在互联网上的反映,它所具有的社会性并不因技术的变化而发生质变,互联网世界同样也要遵守相应的规则。转载行为的责任,在性质上与传统媒体的转载责任并无不同。区别仅在于,以什么样的标准对待自媒体。

自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不同之处在于,老百姓不能一一核实信息来源、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等比较专业的问题。所以,一般情况下,自媒体所负担的注意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应该弱于专业媒体。在自媒体时代,很多自媒体的影响力已经超出了专业媒体。所谓有多大的权利就有多大的义务。对这种影响力已经超过传统媒体的自媒体,如果仍认为它的注意义务弱于专业媒体,就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性的原则。

杨林萍还提到,无论是专业媒体、非专业媒体,如果转载的信息明显是侮辱性的,承担责任就是应该的。这就是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转载的过错要考虑所转载的内容。总体而言,对于转载行为是否要承担责任,转载是否有过错,要综合所转载的内容、转载主体的性质以及侵害权益的明显程度。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仅没有扼杀言论自由,而是为实现有序的言论自由提供了行为准则。(曹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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