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报道:8月13日,市民胡先生到本报反映情况称,2012年3月27日23时38分,其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在浙江路被一辆小客车撞了。胡先生表示,自己为修车垫付了10780元,因出租车停运,其又向车主支付了误工费2400元。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却一直没有收到小客车驾驶员徐女士及保险公司的赔偿款。
据胡先生介绍,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女士负主要责任,太平洋保险为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判定应由太平洋保险全额赔偿,共计12300元。后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终审判决书,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2000元,剩余金额由徐女士赔偿。
随后,胡先生向记者出具了《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书上指出胡先生向法院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该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
“我到哪里去提供她(徐女士)的财产情况?”随后胡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名珠山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工作人员告知,“对方(徐女士)的财产情况还在查,我们会尽快的。”
当日下午,记者拨打被告另一方太平洋保险公司电话,工作人员告知,法院在审核方面可能出现了问题,当事方购买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并非太平洋保险,现在已经将胡先生的账户转给了相关工作人员。
负责处理此事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工作人员告知记者,近两日就会将2000元转入胡先生提供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