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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抓获两名网络“大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01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370

  炒作歪曲中伤 两名“大谣”被抓     深圳查获首宗网络有组织炒作犯罪案     8月26日,深圳警方抓获两名涉嫌在网络上歪曲捏造事实、有组织地炒作舆论形成热点、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李某。这是我市查获的首宗在网络上从事有组织歪曲捏造造谣传谣炒作的犯罪案。昨晚,市公安局刑侦局向媒体通报了该案侦破经过。
 
  “大谣”传谣:     明码标价唯利是图     近期,深圳警方得到线索,有人在网络上从事有组织炒作的违法行为,即人们常说的网络“大谣”。     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李某两人以“七×营销策划公司”、“泰×网络传媒公司”虚拟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制定网络炒作方案,并雇佣网络“水军”炒作,形成网络舆论热点,歪曲捏造事实,以达到其非法获利的目的。     据介绍,谭某某、李某这两位“大谣”,打着虚假营销公司的名义,做着颠倒黑白唯利是图的营生。在警方查获的一份“事件炒作报价”(详见图表)中,记者看到“大谣”把事件炒作报价从7500元到6万元分为7个级别。在一起网络造谣事件中,这些“大谣”最多能发帖15000条,发布视频600篇,在60个网站发布软文,并引来2万次的微博转发。     据负责此案的市公安局刑侦局一大队大队长钟勇辉介绍,谭某某和李某所谓的网络炒作,没有任何底线而言,在审讯中他们亲口交代“只要能来钱就接单”。为了达到目的,他们往往虚构事实,对受害人恶意中伤。     据查,今年初,犯罪嫌疑人先后策划了雇佣他人以行为艺术的方式抹黑当事人、利用PS照片恶意中伤他人事件,共收取两名委托人人民币33000元。另据犯罪嫌疑人交待,此前,他们还受人委托,雇佣“水军”,有组织地将某涉药企业和某医院炒作成为舆论热点,共收取委托人人民币30000元。     8月26日,深圳警方抓获两名涉嫌在网络上歪曲捏造事实、有组织地炒作舆论形成热点、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李某。     “大谣”发迹:     自我炒作吸引委托     在网络上呼风唤雨的“大谣”是什么样的人呢?     据钟勇辉大队长介绍,谭某某(广东人,23岁)和李某(河南人、24岁),在深圳长期浸淫于互联网,熟悉网络环境。由于两人均为高中文化,在2011年以前一直处于无业状态,偶尔充当网络“水军”,获取收入。     2011年,两人分别抓住机会,在深圳通过行为艺术进行自我炒作,成功地把自己推出去,在深圳的网络推手圈中小有名气。正是通过这次成功的自我炒作,谭某某和李某从普通的网络“水军”中脱颖而出,让人们领略到他们“营销策划”的本事。     委托接踵而来。谭某某和李某自己负责联络委托、策划事件,同时把网络炒作、软文发布、视频剪辑、图片合成外包出去,完成事件炒作必须的内容制作和网络传谣。为了达到“拉虎皮扯大旗”的目的,他们还分别成立了“七×营销策划公司”、“泰×网络传媒公司”两个只有一个人的虚拟公司,方便吸引委托。     8月26日,深圳警方抓获两名涉嫌在网络上歪曲捏造事实、有组织地炒作舆论形成热点、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李某。     “大谣”落网:     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     “大谣”们想把网络舆论当成自己的生财树,难逃法网。     据警方介绍,8月26日,专案组由多个警种联合组成的抓捕组分兵两路,在东莞市高埗镇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现场缴获电脑主机、U盘、手机、银行卡等涉案物品,U盘内存有炒作方案和营销合同等内容;在云浮市郁南县抓获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现场缴获笔记本电脑一台,随后又在其位于深圳横岗的租住处缴获银行卡、网络服务合同、网络营销笔记本等涉案物品。     目前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对二人予以刑事拘留。据钟勇辉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这些网络“大谣”无事生非、虚构事实,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一旦坐实将被移交检方公诉。     此外,“大谣”们进行舆论炒作的委托人,一旦被警方找到共犯的证据,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相关新闻     深圳律师针对打击网络谣言建言     重拳严打须细化法律法规     网络造谣、传谣无疑是违法的。造谣、传谣的行为人到底违了什么法呢?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作为谣言载体的网络运营商是否也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兴彬律师对此作了解读。     张律师认为,网络谣言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首先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此外,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些网络谣言的编造者如果违法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律而锒铛入狱。” 张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如果故意捏造并散布网络谣言,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就已经涉嫌构成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诽谤罪等罪名。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司法机关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各界纷纷叫好。但张律师也表示,重拳严打网络谣言,必须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制度完善了,规矩明确了,在司法实践操作层面才能减少障碍,从而有效地打击网络传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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