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报道:日前,市纪委、市监察局印发了《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暂行办法》,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明确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从监督职责、信访受理与查办案件、组织协调、纪律与责任、管理与保障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履职行为。
该《办法》紧密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若干规定的要求,以明晰派驻(出)机构的工作职责为突破口,强化对同级党组(党委)班子成员的监督,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办法》规定,市直派驻(出) 纪检监察机构要通过召开、参加重要会议,通报重要情况,开展廉能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等监督措施,对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选拔任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等10个方面实施重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