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8月22日,家住乐平市名口镇名口村的许某(男)来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咨询关于其婚姻的法律问题。许某称其于去年中秋节在山东省菏泽市打工期间,与同在一起打工的戴某(女)相识,不久后两人便在山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两人回到江西后,两人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大吵大闹,甚至打架,许某欲和戴某离婚,结果发现戴某的身份证竟然是假的,一时许某不知如何是好,于是前来法院咨询。
法官解答:
戴某使用假的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寻找不同的解决办法。有以下建议:
(一)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无效婚姻之诉;
(二)因受胁迫使用假身份证进行登记结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若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婚姻有效的,可以通过离婚诉讼来获得救济。这里有一个争议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一方使用假身份证导致身份无法确定法院不应该受理。承办法官以为,民诉法意义上的“明确”并不等同于“身份证信息真实无误”,否则一个受到持假身份证的人侵害的当事人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违背立法之意。
身份是人的一种社会归属,居民身份证并不是唯一可以确定身份的凭证,当事人在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时,虽然无法通过证件信息进行识别、固定,但是可以通过其生物身份信息,比如照片、留在婚姻登记处档案内的指纹以及原、被告所生育孩子的DNA鉴别等,因此被告是可以确定的,而且也是唯一的。新的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一旦所有身份证都开始施行指纹登记,相信因使用假身份证而导致的被告难以确定的现象也将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