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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卖相 利销售 生产有害豆芽被处刑 乐平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06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400



庭审现场



被告席上的陶某

  网络报道:陶某系乐平市后港镇某村村民,生产、销售豆芽已有十余年的时间,然而正是这“讨生活”的手艺让这位年近半百的汉子坐在了被告席上。原来陶某为了让生产出来的豆芽卖相更好,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在自己作坊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使用购买的“AB粉”、“206”、“无根豆芽激素”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并在蔬菜批发市场上销售,被检察机关指控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7月2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该院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请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律师代表参与旁听,景德镇市两级法院系统的刑事审判相关负责人也到庭旁听了此案。

  庭审中,陶某的辩护人提出陶某生产、销售的豆芽仅是有害食品,而非有毒食品,并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豆芽中含有的6-苄基腺嘌呤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并不严重,其系因为生活困难,不得已从事有害食品犯罪,请求法庭对陶某酌情从轻处罚。

  经查明,相关检验报告仅证实送检的陶某生产的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这一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陶某生产的豆芽属有毒食品,故被告人陶某应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明知其生产豆芽添加的原料对人体有害,依然用于豆芽的生产,并将生产出的豆芽全部销售到蔬菜市场给人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家庭困难不能成为其犯罪的理由,但综合全案,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乐平法院当庭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陶某并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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