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至11日,浮梁县人民法院在该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吴某龙、吴某海等2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重大责任事故等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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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始,被告人吴某龙、吴某海进入采砂行业,一方面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采砂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寻求支持和庇护,打压采砂行业其他从业人员;另一方面在非法采砂过程中,全部资金统一交由被告人吴某平管理,聘请被告人苏某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并通过被告人青某招募了一大批东北籍员工,逐步形成内部管控严密、层级明确、职责清晰、纪律严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年来依仗“保护伞”的包庇和纵容,垄断性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攫取巨额非法利益;在经营中,指挥员工随意殴打他人,并在事后摆平事端,树立强势地位,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社会生活秩序,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保证庭审的质量和效率,该案已于7月13日和8月8日分别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充分听取了各辩护人对在案证据的意见,基本解决了程序性事项申请和异议,基本明确了案件事实、证据争议焦点,开展了法律释明工作。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合议庭有序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活动,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合法诉讼权利。
庭审结束后,法庭将择期宣判。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承办该案件的公安、检察机关和乐平市委政法委、乐平市信访局、媒体记者和被告人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等单位部门代表及被告人家属等共计6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