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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报道:出租厂房成制毒窝点 赣州一村干部被判3年9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0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15172

  房东们注意了!

  挑房客也要擦亮眼睛

  这不

  赣州一村干部摊上事了

  把自家厂房租给一个制毒团伙

  收取高昂房租

  一不小心成为制毒团伙的共犯

  一起来看看与这个倒霉房东有关的故事吧

  检察机关指控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廖某发邀集被告人李某辉,李某辉又邀约被告人申某春,准备合伙非法生产麻黄碱并商定分三股,其中李某辉等宁都人占一股,申某春等南康人占一股,廖某发等福建人占一股,由三方共同出资购买原材料,由宁都、南康两方负责提供场地、购买生产所需的生活用品、放哨,福建方负责提供原材料、招集工人及相关生产技术。

  后由被告人申某春联系被告人刘某芳(原系赣州蓉江新区洋山村干部),以一年8万元的价格租下刘某芳位于蓉江新区洋山村的厂房作为生产麻黄碱的场地,被告人李某辉等人将被告人廖某发购买的原材料、工具等物品陆续搬至洋山村厂房内。

  刘某芳在得知申某春等人租赁其厂房生产的是毒品的半成品后,仍然继续提供厂房,并翻倍收取租金,同时收取申某春10万元用于厂房维修和其他事务。2018年4月,因生产被他人敲诈,被告人申某春、廖某发等人商议租下他人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乡赤湖村的厂房继续用于生产麻黄碱。

  2018年5月2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民警查处赤湖村窝点,现场查获塑料桶、搅拌机等大量作案工具和数量巨大的疑似麻黄碱等物质,现场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后,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廖某发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判处被告人申某春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判处被告人李某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判处被告人刘某芳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另有多人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获刑。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科普小知识

  麻黄碱,是一种从麻黄草中萃取出的化合物,服用麻黄碱后可以明显增加人的兴奋程度,对人有极大的副作用。因此,这类药品属于国际奥委会严格禁止的兴奋剂。同时,盐酸麻黄碱是制造冰毒的重要原料,已被纳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由于非法买卖、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制造毒品案时有发生,现含有盐酸麻黄碱成分的药品制剂,已经选择性的为β受体激动剂所取代。

  小编温馨提示:

  各位房东一定要依法管理租赁房屋

  切实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要清楚租客租房是用来干什么的

  及时做好承租人的信息登记并办理备案手续

  毒品有毒,毒害一生

  所以

  不要跟它沾上半毛钱关系

  否则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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